热线电话:0574-28856666
【以案说法】劳动合同约定不明,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仲裁说:NO!
发布时间:[2020/7/30 14:04:00] 浏览次数848


基本案情


陆某于2018年11月入职某贸易公司,从事市场管理工作。后陆某申请劳动仲裁,以贸易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在案件处理中,贸易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并提交了有公司盖章和陆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一份。

庭审中陆某承认劳动合同中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是,该劳动合同没有落款时间,且“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条款处均为空白,应视为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中某些必备条款约定不明,劳动者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主张二倍工资?

仲裁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陆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内容不完整,应视为部分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而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贸易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条款的具体内容为空白,但不影响其劳动合同性质认定,故贸易公司不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陆某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文章内容来源

【绍兴人社】


劳动关系挂靠/工资代发/

全国社保公积金代缴/

单缴工伤险/雇主责任险





联系热线:胡一鸣 18668586030


©2002-2017 浙江莱博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7009205号-1 邮箱登录 | OA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