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于2018年11月入职某贸易公司,从事市场管理工作。后陆某申请劳动仲裁,以贸易公司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在案件处理中,贸易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并提交了有公司盖章和陆某签名的劳动合同一份。
庭审中陆某承认劳动合同中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是,该劳动合同没有落款时间,且“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条款处均为空白,应视为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中某些必备条款约定不明,劳动者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主张二倍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陆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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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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