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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欺诈冒领工伤保险基金会有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20/5/25 11:02:00] 浏览次数1048

工伤保险是职工保护伞

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撑起一片天
发生工伤事故
保障必须到位
但若有心怀不轨的人耍“小聪明”
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必将给自己带来“大麻烦”


01.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

一些用人单位编造各种理由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少缴工伤保险费。一方面,少报缴费基数导致参保人员待遇降低,侵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另一方面,少报缴费基数,少缴工伤保险费,也导致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


02.非参保人员冒名顶替参保人员

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全员参保,一旦有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未参保人员就冒充已参保人员的名字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以参保人员名字申报工伤,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03.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时间上造假

有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未参保,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立即为其参保,并在申报工伤时造假,将工伤事故时间故意移至参保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04.医疗机构弄虚作假,医疗费用虚高

医疗机构单方面或者与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合谋”违法违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现象不时出现。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将无需住院的患者收治入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重复检查,超剂量、超范围地使用药品;不合理收费,包括套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及分解收费等,造成医疗费用虚高。


警示案例




01.冒名顶替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到公司上班仅两天,就发生了工伤事故。因该公司没来得及给李某办理参保手续,于是使用伪造工伤赔付证明,利用已办理工伤参保职工毛某的身份资料冒名顶替,骗取了工伤保险金共1万多元。
经查实后,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该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回被骗取的1万多元工伤保险金,并按被骗工伤保险金的4倍对其作出处罚。

02. 在工伤事故时间上造假骗取待遇
为减少矿山工人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煤老板苏某在矿工祝某发生井下作业事故身亡后,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故意隐瞒祝某死亡时间,向人社部门申请死者祝某的工伤认定,以期骗取工伤保险金人民币65万余元。后因人社部门发现事故疑点,该工伤保险未能赔付。被告人苏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03.利用他人证件牟利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被告人宋某、姜某以借用证件取药,并且每月支付人民币1500元使用费为由,从被告人孙某,许某,陈某,黄某处借的私人的工伤证、医保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姜某借得四套工伤证、医保卡后,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拿着四套证件,先后数十次在多家医院开医保报销药品,共骗取工伤保险基金44万余元,并将上述药品低价出卖。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所以对两人处以有期徒刑6年,罚金10万元的处罚。并且责令二人退赔诈骗的44万余元工伤保险基金,四名出借工伤证、医保卡的被告人因具有自首情节,属于从犯,并退缴了违法所得,所以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基金属于我们每一位参保人,希望大家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一起抵制骗取工伤基金的行为!切勿为了眼前的一己私利,以身试法!让工伤保险基金的每一分钱能给真正需要的人,带来雪中送碳的帮助!

【文章来源:绍兴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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