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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奢口之“漆律说法”:经济补偿的那点事儿你可知道?
发布时间:[2019/9/12 14:26:00] 浏览次数1095


HR奢口(HRCircle)

由国内顶级的劳动法专家、人力资源专家、心理学家,世界500强、知名企业人力资源高管,著名高校教授、莱博集团共同创建,以“学习、公益、福利、管家”为理念,为企业HR提供了有价值的学习、交流服务的共享平台,打造价值共享的高品质HR生态圈。


“漆律说法”栏目来啦!

好消息!为了帮助HR朋友们更好地学习、理解、用好劳动法,HR奢口“漆律说法”专栏正式开通了!我们特邀了著名劳动法专家漆明律师定期进行分享,带领大家一起走进劳动法的知识殿堂。



漆明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明炬(上海)分所首席劳动法顾问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成都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四川大学商学院MBA中心职业发展顾问

HR奢口劳动法专家

漆律师曾于央企、外企、上市公司等单位从事HR管理和企业管理15年,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经验。专注于从企业战略和企业管理需求层面为客户提供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综合解决方案。

最懂人力资源的劳动法律师!
最懂劳动法的人力资源专家!



那么本期,先来谈谈经济补偿的那些事儿——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21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9.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1.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2.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13.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6.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劳动者死亡,终止劳动合同的;

18.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终止劳动合同的;

19.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0.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的;

21.政府部门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公益性岗位。


用人单位应按N或N+1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40种情形


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劳动者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 N 标准主张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以下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按 N 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3.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4.用人单位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5.用人单位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
10.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终止的;
11.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劳动合同终止的;
12.用人单位被撤销,劳动合同终止的;
13.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14.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16.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1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1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根据以下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按 N+1 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合同的。



关于 N 与 N+1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N 为本条所指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为本条所指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及俗称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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