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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确认的几种情况
发布时间:[2021/3/26 15:20:00] 浏览次数788
退休时如何确认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确认待遇领取地的两种基本情况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

所谓“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就是指先后在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参保的跨省工作者。


对于这类人的待遇地,有4种情况,遵循以下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则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其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户籍地为待遇领取地。



温馨提醒

上述规定适用于跨省流动人员确认的待遇领取地,该办法确认的待遇领取地以省一级为单位




浙江省内待遇领取地的确认

如按上述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浙江省的,再以省内最后参保的地市作为省内待遇领取地


温馨提醒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待遇领取地,继续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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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杭州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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