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保重复缴费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1/15 9:14:00] 浏览次数1128
儿子之前在外地工作,单位给参保了,但是我同时又在这段时间给他在本地办了灵活就业参保,两边重复缴费了~
确实会存在这种情况,由于全国各地的城镇职工社保、城乡居民社保之间没有实现联网,并且各城市社保增减规则不统一,所以就有可能出现重复缴费现象。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号)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比如上述张阿姨儿子在上海工作,单位给他在上海缴纳社保;张阿姨又同时给他在绍兴以灵活就业的形式按月缴纳养老保险。两份都是职工养老保险,将来张阿姨儿子若将社保转移回绍兴时,就要选择放弃一份,将放弃的那份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做退费处理。每个人,都有一座属于自己的城,无论那座城是宽阔还是狭窄,是繁华还是冷清。只要城里居住着自己牵念的一个人,一段记忆,一片风景,都会为之一生停留。
2.同一时间在不同城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依据: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规定,(一)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不愿延长缴费,也不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二)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不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及其利息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举例老张在外地工作,由当地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老张认为保险多缴几份没坏处,遂同时在绍兴老家缴纳了一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老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满足退休条件的职工养保退休,就需要将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部分做退费;若选择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职工养保的个人账户及相应按年限计算的指数化平均月缴费工资部分进行退还。
总而言之,同一时间养老保险有一份就够了,重复缴纳并不意味着可以多领一份退休金,而且退费的时候,只能退个人帐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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